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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菌、权利与法律:法科生的疫情思考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编者按:


今年年初在全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生活,更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在全民抗疫的大背景下,法学并不是孤立的,疫情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例如限制公民权利的边界,信息公开的程度,国家权威和公众表达的冲突等等,都需要由法学来给出答案。


针对本次疫情,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陈永乐同学组织了一群来自不同年级、不同院校的法科生,从不同角度对疫情背后的法学问题展开了思考,进而集结成这篇推文。限于篇幅和作者的阅历,这些思考可能是青涩的,但这并不是在公共事件面前拒绝思考的理由。我们期待,下面这组短文能够提供一种多元化的思维路径,为读者自身的思考提供更多的角度和素材。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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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乐:重视防疫措施背后的基本权利限制

狄  磊: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范海天:疫情中的民主意志表达

马世翔:微博删帖背后的信息垄断问题

Kirsten:风险社会下的真相与恐慌

张雨凡:抗疫宣传中的“权威话语”及其不足

郑力凡:红十字会你别把刑法惹急了

杨  洋:最重要的是坚持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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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防疫措施背后的基本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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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乐,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疫情全面爆发已接近一个月了,在这一个月里,医疗工作者之艰辛、国民之众志成城、社会力量互助之热切无不令人动容。在层出不穷的防疫措施背后,涉及的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笔者试举几例:


1.武汉以及不少省市实施了交通管制等封闭措施,许多乡村、小区甚至出现了水泥砖头封马路,大刀门卫守村门的诸多“硬核”操作,可能为公民的行动自由设下限制;


2.各地居民区陆续出现的“举报湖北人或者曾有接触史者有奖”的悬赏公告,如石家庄多地就出现举报未登记人员可得1000-2000元的情况,存在威胁公民个人隐私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的嫌疑;


3.各地餐馆、住宿不接待湖北籍公民或曾有接触史公民的情况亦屡见不鲜,尽管这主要是私法调整的范围,但根据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国家不仅不得侵犯还需要保障公民不受歧视对待,因而牵涉了宪法中公民受平等对待的权利。


除上所述外,由于推迟开工、推迟上学分别影响公民劳动以及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在抗击疫情过程中的谣言处理机制可能与《宪法》第35条存在张力的情况,同样都值得进行分析。


上述列举并非意在简单评判对错,其实在任何国家中都不存在完全不被限制的基本权利,甚至换句话说任何基本权利都是在限制之中形成具体内容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需要遵循宪法秩序下的审查过程,这在制度层面在表现为合宪性审查制度,而在原理层面表现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学界也称之为对限制的限制。


具体来说,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审查包含三个阶层:


其一,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Schutzbereich)界定。需要厘清某案件中涉及了什么基本权利,该基本权利的构成要件为何)哪些人构成此项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哪些事项属于该基本权利的保障事项;


其二,基本权利的限制(Grundrechtss schranken)界定。在确认了某个案件符合基本权利构成要求,落在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之后,就需要审查公权力对该基本权利是否进行了限制;


其三,基本权利限制的违宪阻却事由审查或者说合宪性论证。第三阶段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审查:1.形式标准,也就是限制方式上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2.实质标准,审查限制理由上是否出于公共利益,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四阶要求(正当目的性、手段合目的性、最小损害原则、均衡性原则),图示如下:



遵循上述框架,本次疫情中尽管存在限制基本权利的诸多措施,但其中大部分其实是符合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


首先,《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42条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等规范为各地进行必要的限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大部分采取的措施也同样合于比例原则的要求,如各地松紧不一的交通管制,大都是在充分考虑当地居民及疫情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决定,再如为防止疫情爆发式扩散而进行的强制隔离、停课不停学的政策同样体现了与比例原则的相适应性。


但本次疫情中仍存在不符上述原则的现象。例如对湖北人以及有接触史者进行的排查并不必然需要采取举报悬赏的形式;对部分“谣言”的管控或也难以通过衡量性原则的利弊审查;此外,依《宪法》第33条第3款生发的生存权要求国家应当承担对必要医疗物资的支持供给义务目前未能充分履行,多地仍处于“口罩”自力救济而不得的情况,这也即日前网传“硬核”口罩的内在问题。


总之,疫情当前固然需要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限制必须合于宪法。只有始终坚定对宪法的信仰,而非一到危难时刻社会即退回原始状态,我们才能对依宪治国的目标有所期待。



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狄磊,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现代传媒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促进了我们的认识和思考,似乎本身就有待反思。睡前,微博、朋友圈流传着的大量车牌号和家庭住址信息,提醒我们对疑似病毒携带者保持警惕;睡醒,返乡学生、异地工作者对隐私遭泄的愤慨又大量出现,泄漏他人信息之法律责任也在信息市场被广为传播。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说,我们似乎陷入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两难境地。


无论患病与否,被泄露者的愤怒都合乎情理。无孔不入的媒体正在蚕食着私人领域,而隐私权是保存自我和个人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公众希望成为知情者,用更多的知识来保护自己和家人,这当然也没有错。在对各自主张及其依据展开规范审查之前,我们难免会以最朴素的“善/恶”价值判断来为这类争议预设结论——虽显武断,却也不无道理,其实我们诉诸的规范本身也是根据“善/恶”的原则制定的。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2条、《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63条,《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共同规定了泄露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等主体个人隐私的各项法律责任。上述“过错责任”规范非常符合我们的朴素法感情,也确立了隐私权的一般保护模式:信息收集、管理者的保密义务和违反时赋予隐私主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知情权则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到实现,《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确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但两个同样于法有据的权利主张间存在冲突时,不能进行简单价值评判,需要进行“权利冲突”的权衡。当前学界普遍将利益冲突视作权利冲突的实质,认为法律用权利的形式对利益进行界定分配时存在难以避免的模糊。因此,权利冲突需溯源到利益的衡量,以化解个案争议,而此过程毋宁是对抽象规则的一次情景化解释。笔者认为,权利冲突归根结底是由于“立法空白”。法律未能也绝无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情况,为权利主张一一划定边界范围。回到这组朋友圈的反转主张,个案的棘手之处在于“病毒疑似携带者”的特殊身份:信息泄漏同时意味着社会歧视的风险。他们遭受的首先将是公众的疏远和防范,其次才是同情和关爱。因此,仅有获授权之疾病防控机构,方可依“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以法定程序收集并gongkaixinxi;同时,“人之尊严”为特殊主体的隐私设定不可克减的底线。这也正是目前疾病防控机构的做法:鼓励接触者、途经者主动上报信息,由政府部门统一公示,同时略去“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严惩违法泄露个人信息行为。


权利冲突的产生的确意味着漏洞的存在,但冲突也是难得的反思机遇。疫情当前,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人性自内而外以求保全的流露,提醒我们现有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边界尚有空白等待填补。我们期待政府的信息公示能及时到位,公众则不必冒上自发扩散他人隐私之风险;我们更期待“人之尊严”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则权利冲突再不会以牺牲他人之权利作为代价,而是在更广阔的公共利益中寻求权利的共同实现。有理由期待,每一次权利碰撞擦出的火花,将成为点燃法治理想的燎原之火。



疫情中的民主意志表达



范海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疫情爆发以来,网络新闻铺天盖地,政治生活言论呈爆发式增长。全国上下对疫情的高度关注使得这段时间的中国的政治冷漠症大为改变,中国正处于民主意志形成的漩涡中!让我们列举几个信息泄露和谣言传播的现象,从中发现民主意志的影子!


作为在武汉读书的大学生,我身边的同学饱受信息泄露的苦恼。一方面,在恐慌情绪的驱使下,武汉返乡人员被视作潜在传染源,大家唯恐避之不及,于是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在微信疯传;另一方面,武汉返乡人员感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权被侵犯,于是要求保障自己的权利。在这场较量中,多数人的意志在压制少数人的意志,被压制的意志没有屈服,而是诉诸法律予以反击。在这场针锋相对的较量中,妥协的结果是信息泄露得到抑制,但少数人个人信息权被侵犯的事实不会改变,并且这会成为民主意志在现实中的显现的魅影。


自从回家后,作为武汉返乡人员受到密切关注的我每天都接到各种部门的电话轰炸。我的大学朋友们也受到同样的待遇,有的认为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大多数同学并不这么想。原因在于,自从返乡后已经过去这么久了,早已过了潜伏期,每天的电话已经成为一种打扰。当公民对公权力的行为不满后,个人意志就会倾向于否定公权力,否定方式有两种:


第一,个人意志认为公权力的行为通过民主意志具有正当性,而自己在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中被多数人的意志压制了,公权力被个人意志视为是抽象的民主意志在现实中的行使手段,个人意志通过否定公权力想要从民主意志中脱离,通过否定民主意志的正当性来找寻自己;


第二,个人意志认为公权力根本不能代表民主意志,公权力戴着民主意志的面具践行自己的意志,个人意志进一步主张自己才是民主意志的代表、才是正当的。在否定公权力的过程中,个人意志参与着民主意志的形成。


我每天盯着疫情的动态,不断地有新闻爆出,接着又被辟谣,这样不断反复的过程就是谣言的生命周期。每个人都痛恨谣言,因为它反映不真实的信息,欺骗大众,但我们从民主意志的角度观察,我们会发现这是民主意志体现的另一种形式,正是因为它(通过一种不正当的方式)反映着民主意志,所以它才会屡禁不止。一开始,微信里流传着各种抽烟消毒法、喝酒消毒法,我们可以从中读出这里蔓延着公民对疫情的恐慌情绪,公民急切地需要医疗知识的普及,需要预防方法的学习;接着某研究所宣称双黄连对新型冠状病毒有效,双黄连月饼都受到波及,这体现公民对专家的期待,对科研的信赖;然后传出国务院暂停武汉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的谣言,这反映公民对武汉红十字的愤怒以及对公权力出场的希冀。这些看似无用甚至有害的谣言之所以在微信广泛传播,正是因为它引发共鸣,触及民主意志的灵魂,而大家痛恨谣言也正是因为民主意志的本性——民主意志是盲目的。


在这个诸神论战的价值冲突环境下,在疫情引发全国关注的现状下,民主意志需要一种价值观来统合凝聚,民主意志的盲目需要得到一种价值观的领导。因此,官媒有必要担当好疫情中的“意见领袖”,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回应民主意志的期待。



微博删帖背后的信息垄断问题



马世翔,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7级本科生。


近日入疫渐甚,生民涂炭,痛定思痛,有几事须得考究,须得解。笔者目睹疫情应对之乱象,胸中意难平,最为难过者有二,一为疫情发布滞后相关部门反应迟缓,二为公众号屏蔽与微博撤销热搜事件。思量,以作此文,窃以为庶几得予民众维护己之合法权利意识。笔者所书,仅为依法论事,究竟为何,闻者自可体悟。


鉴于此两者均在广义的“信息民主”框架之下,其可分为两方面:信息接收与信息发布。信息接收层面所对应即为无法自由选择或自由接收信息,即为”信息垄断”;信息发布层面所相关即为yanlunziyou权权利理论。


首先,众所周知,公民依法享有yanlunziyou权。微博这一公众平台随意删帖与撤销热搜,虽然并不构成对于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构成了对于yanlunziyou权行使的妨碍。而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第13条与第15条结合第20条具体内容(读者可自行查阅,篇幅有限,不加引缀),规定了对于三种帖子有删除、屏蔽、禁止转发等权力的情形——其一为违法信息;其二为不实信息,并以“谣言”一词评价;其三为时政与社会有害信息。总而言之,评判关键要素在于“是否对于时政与社会造成危害”。笔者质疑其标准,声音大就一定是真实的么?且如前文所论,自由权行使限制应当由法律进行评判,平台无权作此条款,更无权依此“公约”撤销热搜。


次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第1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结合第19条与第20条第13项“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依据法条逻辑,公共卫生安全相关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义务,且要求必须及时、准确。据此,省级人民政府负有第一时间公布疫情信息的信息公开义务。换言之,《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的发布权限由国家卫生部门授权省一级部门公布,并未授权给市级政府。但《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府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这两部法律相关规定之间为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效力而言,《传染病防治法》效力优先,故而在现有传染病法律体系下,县级以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发布疫情。虽然如此,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省级政府尚未公布疫情信息之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履行法定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且,在国务院还没有确定对xinguanfeiyan进行甲类传染病管理的情况下,市级政府仍可将其作为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控。故而乱象本不应生,法律中已有层级关系与效力逻辑。依法治国仍需筚路蓝缕,路远而艰。


爱国爱民之切,故作此文。



风险社会下的真相与恐慌



Kirsten,西南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曾这样描述“风险”这一概念,即未能预期的后果可能恰恰是我们自己的行动和决定造成的,而不是大自然所表现出来的神意,也不是不可言喻的上帝的意图。任何流行疾病的爆发都具有典型的社会学特征,从疾病传染源的产生、传播、影响以及防范等各个环节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武汉新型肺炎疫情风险爆发是人类迈向风险社会历程中现代性极度膨胀的悖论和副产品,其从地域性的产生,伴随春运这一规模庞大的人口流动,蔓延至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不能不说与我们自身对现代社会“风险”本身认识的不足甚至松懈有关。


从12月31日卫健委第一则通报多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联,并辟谣武汉出现的肺炎非SARS,至1月11日卫健委再次通报“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原体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而在此之前被辟谣、得到一剂定心丸的普通百姓没有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知识素养,并不理解冠状病毒的属性就是传染性,且新型冠状病毒与SARS在基因上有78%同源性,其所属表现的临床症状就是严重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百步亭万家宴、春节团拜会…在没有任何谨慎预防态度和基本科学卫生防护的情况下,风险的“围城”之中百姓生活照常运转,直至一切被23日凌晨宣布的封城令紧急叫停。“风险本身是现代化过程所引发的,它出现在对其自身的影响和威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自主性现代化过程的延续中。”风险社会理论提出者贝克如是说。初级的科学化从传统与现代、民众与专家的对立中获得发展的动力。完全信仰科学和进步,是20世纪上半叶工业社会现代化的一个特征。但随着认知社会学、意识形态批判、科学理论的可错论以及专家批判的发展,反思性科学化获得了重要地位。科学的去神秘化或祛魅过程也同步展开。在应对现代化风险时,成败的关键就在于,是在方法论上以客观的方式解释并科学地展现风险和威胁,还是轻视并掩盖风险和威胁。正如法理学中卡尔·波普尔指出的那样,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标准在于可证伪性,“经验的科学的系统必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科学应当建立在“猜想与反驳”的证伪过程中。方法论的觉醒体现了风险社会中科学的自省——反思性科学化。


当风险发生的时候,一个家长主义的政治系统独断进行的政策制定,和得到来自公共领域的民主共识合法化的政策制定,是具有根本上的差异的。责任归属的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被忽略的问题,理性的公民对于政府政策失误并非不能容忍,人毕竟是理性有限的动物。但前提在于失误的决策不是完全封闭的利益博弈和相互妥协的结果 ,公民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正如前文所述观点,面对不确定性时,应以客观的方式解释并科学地展现风险和威胁,而不是轻视并掩盖风险和威胁。真相本身不造成恐慌,真相的缺席才令人恐慌。真相不是稳定的敌人,而是稳定的催生剂。因为真相是解决问题的钥匙,或者说,真相本身比稳定更重要。从这个角度讲,一个政府越是感受到自己身处风险社会之中,感受到自己不再如此全能、不再能够顶住源源不断接踵而至的问责压力,也就越应当把开放和扩大政治民主提上日程。


正如卡尔·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的结尾中写到,如果我们回避我们面临的人道、理性和责任的考验,如果我们丧失勇气并且在文明胁变之前退缩,那我们就必须用一个直截了当的明确理解来增强自己的力量,即我们是有可能回到野蛮落后中去的。但是,如果我们希望仍然成为正直良善之人,那就只有一条路可走,这就是通往开放社会的道路。我们必须对未知、不确定和不保险的事情不断进行探索,使我们所能具有的理性,尽可能好地为安全和自由而制定计划。



抗疫宣传中的“权威话语”及其不足



张雨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在谈到“抗非”期间的中国媒体时,一篇文章评价媒体对于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作用至关重要,若没有媒体的沟通渠道,民间私力救济的浪潮将成为恐慌的助推器而冲击国家权威。在SARS期间,民众(弱社会)间交流手段主要为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而政府(强国家)则拥有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此间形成的图景构成了彼时强国家弱社会的鲜明对比,来自于政府的舆论牢牢占据了宣传高地,而作为寥寥率先突围信息封锁的南方系报刊在后期亦无力“特立独行”。这也是为何后期官方对于非典的宣传得以有效维系了民众感情与政策导向。


不难发现我国一直构建的是“权威话语”,以政府公信做担保确保信息准确,且排斥所有相斥信息,而以此为指导逻辑,自然需要对危害权威性的相斥者予以惩罚。以谣言的打击为例,由于多数信息流向是单向的,错误信息易于传播,但辟谣却很难沿着同样的轨迹发挥作用。因此很难溯源式地厘清真相及时标注错误信息。而权威话语逻辑下,错误信息是不应当大量存在的,由此在辟谣机制弱势的现状下,权威话语自然倾向于打击错误事项的源头。


在笔者看来,这种“权威话语”,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缺陷:


第一,权威性的不稳定。权威话语忽视了新闻真实需要和行政管理需要之间的矛盾,作为行政主导的新闻部门在行政利益与新闻真实之间的选择也值得玩味。权威话语中核心在于确保该信息最为准确、及时、全面,以此拥有绝对公信。但出于行政管理需要,更多的情况下权威话语中常常出现“避重就轻”“负面消息管制”等破坏信息全面真实的情况,逻辑源头的权威性要求自然也岌岌可危。


第二,排错的失控。对于错误信息的排斥也往往失控,在具体行政中,“权威话语”常被当作“威权话语”,某些部门以威权而非权威作为话语先导力,占据舆论的顶点。宪法秦小建教授曾经质疑目前各平台的敏感是一种怎样的病态,是真的平台自己“加戏”吗?恰恰相反,在谣言的处理逻辑中,行政借助平台作为工具打击错误信息,逐步演变为平台不仅要作为打击的工具,还常因打击不及时而自我受累,因此进化出了一套敏感的自我保护机制,一切有可能威胁到权威话语的内容统统予以打击,这就是排错机制的失控。


其实所谓舆论管制、避免恐慌的初衷并不坏,家长型政府关怀的视角下,民众不宜获得这些或严重或虚假的信息,因为民众不长于分辨,但当给真相剪裁时,却是对自己公共管理权力的放大,而权力的放大中,失控是常态。


第三,无法完全适应信息时代。信息交流平台的发达、新技术的介入,使得国家原本通过传播媒介的垄断而维持的权威话语更趋于不稳定,每一个论坛、微信群…这些传统的小组织、团体不断地通过其内部维系于团体情感、共识的绝对掌控来消弭掉来自权威话语的压力。这种演化在生活中体现为小团体内对权威话语的质疑,而在政治上则体现为国家基于舆论掌控形成的公共管理权力不停地被这些小团体小组织乃至个人所裂解。


在笔者看来,权威话语的不稳定性是发展的,或许我们曾以此模式有效地管理社会,但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永续的过程,而今对于权威话语的批判并非对于国家权威的不认可,只是反思国家对于公共管理权力的占有、让与都应该视社会发展而予以调整。作为一个有竞争力的政府,完全可以用更准确的信息、更翔实的举证与错误信息竞争而非畏惧,这才是一种良性的竞争话语逻辑。在此谨用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的一句判词作结:


“稍许泛滥的自由才构成了对开明公民意见的真正保护。”



红十字会你别把刑法逼急了



郑力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9级研究生。


2020年2月6日晚,武汉市汉口医院的常乐在其认证微博发文控诉武汉市红十字会擅自挪用定向捐赠给汉口医院的一万个N95口罩,据悉,汉口医院是武汉市最早的三家定点医院之一,距离华南某市场仅4公里,其在抗疫期间承担着巨大的诊疗压力。


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即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3年两高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二)》第86条针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情形予以了细化,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于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根据行为犯/结果犯的犯罪类型划分,挪用特定款物罪属于结果犯,即挪用行为需要造成特定结果才可以被认定犯罪。由最近的消息可知,HB的红会已经作出了许多让全国人民愤怒的事情,其中挪用特定款物尤为典型,针对此类行为难道刑法真的可以熟视无睹?非也!其实武汉红会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很多,比如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但是与这些明显的犯罪行为相比,还有一类行为其实也属于犯罪行为,那便是将定向款物挪为他用,比如将定向捐赠给定点医院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转发给其他非定点医院或者单位。


以开头事件为例,如果控诉内容为真,则武汉市红会的行为肯定属于挪用特定款物,那么该行为是否符合本罪所需的构成要件结果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一万只N95口罩按照市场均价已经超过了5000元的立案标准,其次,由于汉口医院属于疫情诊疗的重镇,如果其医用物资匮乏,并将导致大量医护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带来的损害不可不谓之重大!社会影响不可不谓之恶劣!因此,武汉市红会此举符合多项立案标准,倘若有相关证据可以提供,那么公安机关或者监察委理应介入侦查(调查)。另外,即使挪用行为并非由武汉市红会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那么针对挪用行为的实施主体依旧可以用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对其予以定罪处罚。


在疫情蔓延的当下,法律人同样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比如公安机关或者监察委此时应该挺身而出,悬达摩克利斯之剑于抗击疫情的前线,为援助抗击疫情的行为保驾护航,监督有关组织或相关部门的行为。



最重要的是坚持独立思考



杨洋,山东大学法学院2020级研究生。


这个新年虽说不能出去看看,但是在这牵动全球的战“疫”中,折射着平时所不能看到的中国社会运行的细节。诚如医者天职在于治病医人,身负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未来的法科学子们力争做到兼听则明,实事求是地用独立的理性思考为战“疫”进程中的公共讨论提供有益见解,是尊重科学、坚持真理、为权利而斗争的最好表达。


首先,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是解决问题应有的态度。“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近日来成了广为人知的宣传语,这既表明我国政府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法学领域内也有很多颇值得探讨问题。限于篇幅和知识水平,我想以这次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适用为切入点,提出一些思考。


公共卫生领域内的应急管理规范在近20年里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进程,形成了以《宪法》中的紧急状态规范为根基、《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为基础的一套规范体系。这些法律规范使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对调动积极因素防控疫情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疫情信息上报与依法公开、采取应急措施的必要限度、应急管理的事权分配、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等制度落实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试想看,如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8条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免疫系统”得以及时有效运转,那么这些天以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何至于损失如此巨大,为此付出高昂代价?我们应深刻反思其原因,更应时刻警惕其恶果在未来的重演。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暴露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开始,解决问题需要有章可循。这次公共卫生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止于应急机制,更涉及技术领域内的科学管理、部门和地方利益保护格局的法律应对、保障公民知情权与政府公信力建设、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等。这些问题的分析解决需要坚持法治,克制权力的恣意,现在看,不可谓不任重道远!


其次,越是关键时刻,越要独立思考。而近日里流传着各种良莠不齐的消息,有的充斥着各种情绪,也有的力图拨云见日。谣言止于公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言,“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去伪存真,兼听则明,是坚持实事求是,保持独立思考的必然要求。


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有言,“平庸之辈从未渴求过真理,他们对不合口味的真相视而不见;假如谣言对他们有诱惑力,他们更愿意崇拜谣言”。这可能有些偏激,但是在当下的情景仍振聋发聩。在群体无意识中保持理性是难能可贵的思维品质,也是法律思维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坚持真理,做敢于讲真话的法律人。


历史已经证明,科学防治是战胜疫情的必由之路,法治是抵御化解重大风险的“免疫系统”。但愿我们的理性和奋进能增添一份力量,早日战胜疫情,迎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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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蒋浩天

本期编辑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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